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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曾植棠诉被告陈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植棠,陈春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2247号原告:曾植棠,男,193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陈春艳,女,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曾植棠诉被告陈春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植棠、被告陈春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植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返还平板电脑两部;2.电烧水壶一个;3.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在开庭审理中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原告与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7日,被告到原告家中,拿走原告的平板电脑两部和电烧水壶一个,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拒不返还,特提出民事诉讼,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春艳答辩称,我拿了原告东西是事实,但这是因为原告欠我的钱没有偿还完毕。根据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7日,被告陈春艳去原告曾植棠家中追偿借款,未经原告同意拿走了原告家中的平板电脑两部和电烧水壶一个进行抵债,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一直以原告未偿还清其借款为由拒不返还电脑和电烧水壶,遂酿成本案纠纷。本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被告陈春艳以原告曾植棠尚欠其借款为由,未经原告同意拿走原告家中的电脑和电烧水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返还的责任。被告要求原告偿还其借款的辩称与本案无关,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春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曾植棠平板电脑两部以及电烧水壶一个。二、驳回原告曾植棠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春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蒋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雷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