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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相仁、宋汉玲、葛莲英、张大娥、梁巧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相仁,宋汉玲,葛莲英,张大娥,梁巧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98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史德生,联社主任。代理人:罗君,女,系联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宋相仁,男,生于1964年1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宋汉玲,男,生于1963年3月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葛莲英,女,生于1966年12月3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张大娥,女,生于1953年8月1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梁巧玉,女,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邓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宋相仁、宋汉玲、葛莲英、张大娥、梁巧玉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万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