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汤义会与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义会,代翠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411号原告:汤义会,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代翠娟,女,197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义会与被告代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汤义会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义会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义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汤义会负担。审判��崔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奚加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