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路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293号原告路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邢某,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路某与被告邢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邢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00元。审判员 胡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