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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民终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顺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顺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7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和谐路与兴平路交叉口西100米新城铭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91100007219。法定代表人:张飞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顺建,男,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辉,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顺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湛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何顺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何顺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何顺建撤回起诉;三、准许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何顺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河南省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智慧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程显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曲彤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