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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民初1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明天和创科贸有限公司、盐城明天和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盐城明天和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明天和创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2885号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魏善庄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表人:王俊,经理。被告:盐城明天和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太湖路99号二号楼202室(18)。法定代表人:张英乐。被告:北京明天和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9层901。法定代表人:刘利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盐城明天和创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明天和创科贸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微创华盛液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郝文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 娇书 记 员 杨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