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银香与杨秋文、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香,杨秋文,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民初2058号原告:李银香,女,196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潘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琳,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秋文,男,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碑头路21号2#辅之二。法定代表人:陈肇圣,董事长。原告李银香与被告杨秋文、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李银香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银香撤回对被告厦门盛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韩德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