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3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雷守宝与鲁芳、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守宝,鲁芳,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38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守宝,男,满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嫒静,吉林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鲁芳,男,汉族,1952年1月4日出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大马路697号。法定代表人:姜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狄宝君,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雷守宝因与被上诉人鲁芳、长春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2民初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守宝于2017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雷守宝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守宝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雷守宝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欣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代理审判员 姜晓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