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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峰,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99号原告:王学峰,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肖林,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峰与被告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肖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津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