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7民初1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学峰与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峰,肖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699号原告:王学峰,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肖林,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光县。委托代理人石树岗,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峰与被告肖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肖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肖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津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