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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29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香格丽苑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谢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田区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谢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29673号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孙某。被告:谢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谢某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田区某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