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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民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2民384号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德令哈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宋积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四川泸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德令哈运城新型环保节能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图孟巴雅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