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刘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刘佳,苏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4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行,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文亮。被执行人:刘佳,女,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苏欣,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年06月13日遂昌法院(2016)浙1123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06月09日,依法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刘佳、苏欣共同所有的遂昌县XX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5)第XX号;房产权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于2017年07月22日买受人郑龙威(公民身份号码)以44.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遂昌县妙高街道XX号X幢XX室[土地使用权证编号:遂政国用(2015)第XX号;房产权证编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遂房权证妙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龙威(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