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柏松与被告郴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柏松,郴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3民初1783号原告:邓柏松,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田启,郴州市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郴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桔井路27号桔满园大厦409室。法定代表人:贺炫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贺炫铭,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原告邓柏松与被告郴州市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贺炫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邓柏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处分自身权利。原告邓柏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柏松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本院依法减免1650元,由原告邓柏松承担500元(不含公告费)。审 判 长 贺冬艳审 判 员 何玉梅人民陪审员 胡贵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曾 伟书 记 员 邓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