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执恢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99号申请执行人: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东方丝绸市场第二分场市场路北侧10幢3号。法定代表人:仲欢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机场路668号。法定代表人:汤建,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机场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汤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住地在射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吴江天甬纺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宝心缘服饰有限公司、盐城市定伟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2)盐商初字第0173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射阳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嘉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