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709陈明与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明,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大丰市。被执行人: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朱群力,总经理。陈明与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16]第270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陈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宇力纺织(南通)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自动向申请执行人陈明履行6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305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额为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劳人仲案字[2016]第270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