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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谢芸、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芸,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谢芸,女,196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昌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和平大道720号。法定代表人:叶柏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武劳人仲裁字[2017]第95号裁决书。于2017年7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2407.58元,未休年假工资2942.52元,基本养老保险损失2048.9元,迟延履行金115元(以7399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7年5月3日起算暂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以上款项共计7564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汉深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