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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271民初5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与黄喜财、黄子龙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271民初5019号原告: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科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应红源,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纪忠,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子龙,男,汉族。被告:黄喜财,男,汉族。原告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子龙、黄喜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8元(原告已缴纳1299元),减半收取1299元,由原告海口亿利山石业有限公司负担1299元。审 判 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邢增婵书 记 员  高清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