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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福达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福达轴承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终24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常庄村十组原砖瓦厂内。法定代表人:吕茂利,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达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横河镇彭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徐玉琴,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达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查,上诉人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在递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市金利泰电动车配件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7)浙028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丹涛审 判 员  方资南代理审判员  李新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