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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行审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322行审1011号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惠州市仲恺区。负责人陈仲刚,局长。委托代理人沙晓雯、赵海兵,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仲恺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龚云生。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惠仲人社监字[2016]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查实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拖欠龚水泉等15名工人共175219元。申请执行人根据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工资表和调查笔录等证据,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理决定:“责令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足额支付龚水泉等15名工人2016年3至7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75219元。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4日将惠仲人社监字[2016]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申请执行人,并书面向其告知了权利和义务。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惠仲人社监字[2016]02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未果,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拖欠的龚云斌等15名工人工资175219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惠仲人社监字[2016]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处理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的惠仲人社监字[2016]02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执行费用由被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云盛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效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远忠审 判 员  陈龚东代理审判员  李旭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邓丹妮书 记 员  李静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