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军与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军,张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81民初502号原告:吴军,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被告:张建军,男,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原告吴军诉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承诺于2009年7月21日还款,由被告朋友闫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将被告所属的50.30型铲车作为抵押。因抵押物体积大无处存放管理,故并未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债务,并更换住址及联系方式,原告多方询问打听无果,只得向担保人闫某追偿。经原告多次催要,担保人闫某向原告偿还60000元,剩余款项至今无人偿还。因被告下落不明,恶意逃避债务,无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担保人闫某偿还剩余借款50000元,后该案移送玉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借贷事实真实,以担保人闫某已过担保期限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张建军未提出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借条、(2016)甘09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后担保人闫某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剩余借款50000元至今未偿还的事实。因(2016)甘09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系生效法律文书,结合本案事实,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6月21日,被告因煤厂资金周转所需,经原、被告告双方的朋友闫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并由闫某作为借款担保人。原告将借款110000元交付被告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吴军现金:壹拾壹万元整,于2009.7.21日前归还。借款期间本人愿用50.30型铲车作为抵押,到期不归还铲车归吴军所有。借款人:张建军2009.6.21.担保人:闫某×××”。借款时双方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被告对借条约定的抵押铲车未进行登记及交付。借款到期后,原告找被告索要借款未果。2009年10月,担保人闫某代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此后被告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2016年9月12日,原告向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担保人闫某偿还借款50000元。闫某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28日作出(2016)甘098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以担保人闫某已过借款担保期限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2017年4月1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原告将借款110000元交付被告后,原、被告间形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按借条约定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在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担保人闫某代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60000元,被告对剩余借款50000元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现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建军经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建军偿还原告吴军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审判长徐生海人民陪审员王应虎人民陪审员韩玉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马凤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