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37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与郑科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郑科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顶鼎爱尚餐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3707号之一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164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大矸街道坝头路。法定代表人:周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小波、高宇隆,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科杰,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顶鼎爱尚餐厅(注册号:3302066020863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坝头路***号-2。法定代表人:胡世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科杰、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顶鼎爱尚餐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科杰及第三人宁波市北仑区大碶顶鼎爱尚餐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宁波市北仑海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梦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