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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4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方再清、方志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方再清,方志森,戴茶辉,柯仙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4841号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华军,台州市维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再清,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方志森,男,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戴茶辉,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柯仙芳,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为与被告方再清、方志森、戴茶辉、柯仙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9元,减半收取1964.5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