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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73民终5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2栋1301房。法定代表人:胡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莉,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雍尧,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荆丰村。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555号戊楼1242室。法定代表人:高晓松,董事长。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艟,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慕云,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上海水渡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渡石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酷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以与本案相同的音频(包括相同专辑和不同专辑)在一审法院重复提起诉讼,酷狗公司对涉案歌曲只有一次上传服务器的行为,该行为只侵犯了一个未获得授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中,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终极一家片头曲》《飞轮海-不会爱-电视剧终极一家片尾曲”》与(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案件中的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飞轮海-不会爱》为重复诉讼,上述歌曲收录在不同的专辑,用户可以在不同的端口下载,但是酷狗公司只上传了一个音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行为构成重复起诉,而一审法院未就此进行审查,违反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本案专辑并非热门传唱歌曲,而酷狗公司未通过该专辑向用户收费以获取利益,且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酷狗公司获得的收益。酷狗公司认为,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在共87件案中均举证相同的30万元律师费发票、6000元公证费发票作为维权开支。参照广东省的律师收费标准,30万元律师费过高,即便可将前述费用均列为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损失,均摊到每个案件中仅为3517元/案,再分配到每首歌曲上,判赔标准约为300元/首。因此,一审法院判赔金额过高,应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审查不清,请求予以改判。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共同辩称: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诉讼。无论两首歌曲的音源是否一致,即使酷狗公司只进行了一次上传,本案《公证书》所记录的内容清楚显示两首歌曲分别收录在不同的专辑下,是独立保存、独立下载,因此是独立的侵权行为,不构成重复诉讼。二、我方虽然没有提起上诉,但认为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偏低。在歌曲传唱度和表演者的知名度均显著低于本案歌曲的同时期类似案件中,一审法院判决确定每首歌曲的赔偿数额高于本案。三、对于酷狗公司称上传的歌曲为同一音源,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未进行详细的比对,无法确定。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酷狗公司赔偿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及合理费用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音乐专辑封套载有“终极一家THEXFRMILY电视原声带”“发行: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P)&(C)2007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列有CD曲目《出神入化片头曲》(飞轮海)《不会爱31-50集片尾曲》(飞轮海)《你是我所有的回忆》(辰亦儒)《愿意不爱你》(炎亚纶)《在水一方》(汪东城)《呜拉巴哈(汪东城?蓝心湄?黄小柔?aChord)》《雨在风中(你是我所有的回忆演奏曲)》《时空之战(出神入化演奏曲)》《安静的等待(不会爱演奏曲)》《我存在(不会爱演奏曲)》《逆流的爱(在水一方演奏曲)》《超能力之谜(出神入化演奏曲)》《赶不上的未来(不会爱演奏曲》《寒冷的夏天(在水一方演奏曲》《穿越时空爱上你(不会爱演奏曲》等;另列有DVD曲目。2015年5月21日,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方)向淘宝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于授权期限及授权区域内,授权方同意将其享有著作权权益之录音或录像制品(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独占性专有权利和非独家权利授权被授权方使用,被授权方并有权转授权予第三人使用,被授权方的独占性专有权利为通过互联网、无线互联网,以个人电脑、无线手机、掌上电脑等所有现在及将来可能在授权期限出现的软硬件终端为媒介向个人用户提供授权内容,使用方式包括授权内容的在线播放、视听、下载、线上背景音乐等;被授权方的非独家权利(即授权方亦有权对第三人行使授权内容之相关权利)为以宣传推广之目的对授权内容及其相关的宣传资料的使用,终端设备内置音乐内容或扩充之音频、视频播放软件(如智能电视中之音乐软件),双方进一步同意并明确,上述音乐服务仅限于硬件终端(包括智能电视)自有品牌中之音乐软件,除此之外的其他第三方品牌的音乐服务则属于被授权方独家权利的范畴;对于授权期限内发生的、擅自对授权内容进行信息网络传播之行为,被授权方有权以自己名义或者委托第三方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台湾、香港、澳门)。附件一《录音歌单录音或录像制品清单》中列明专辑《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包含的歌曲有《出神入化》《不会爱》《愿意不爱你》《时空之战(OT:出神入化)》《你是我所有的回忆》《在水一方》《呜拉巴哈》《雨在风中》《逆流的爱》《寒冷的夏天》《安静的等待(OT:不会爱)》《我存在(OT:不会爱)》《超能力之谜(OT:出神入化)》《赶不上未来(OT:不会爱)》和《穿越时空爱上你(OT:不会爱)》。该《授权书》及附件于同年经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所属民间公证人敏律联合事务所公证认证及北京市公证协会核验。2015年7月,淘宝公司(授权方)向水渡石公司(被授权方)出具《授权书》载明,授权方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依法享有包括《SuperStar》《不想长大》《恋人未满》《寂寞在唱歌》等在内的音乐作品(授权作品详见附件)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及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28日;授权方已授予被授权方于授权期限内,在大陆地区排他性使用授权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将授权作品使用在被授权方运营的“天天动听”音乐平台上,供互联网用户在线收听和下载。附件《授权作品清单》中列明专辑《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包含的歌曲有《出神入化》《不会爱》《愿意不爱你》《时空之战(OT:出神入化)》《你是我所有的回忆》《在水一方》《呜拉巴哈》《雨在风中》《逆流的爱》《寒冷的夏天》《安静的等待(OT:不会爱)》《我存在(OT:不会爱)》《超能力之谜(OT:出神入化)》《赶不上未来(OT:不会爱)》和《穿越时空爱上你(OT:不会爱)》。上述《授权书》中所列授权歌曲《时空之战(OT:出神入化)》安静的等待(OT:不会爱)》《我存在(OT:不会爱)》《超能力之谜(OT:出神入化)》《赶不上未来(OT:不会爱)》《穿越时空爱上你(OT:不会爱)》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专辑中的歌曲《时空之战(出神入化演奏曲)》《安静的等待(不会爱演奏曲)》《我存在(不会爱演奏曲)》《逆流的爱(在水一方演奏曲)》《超能力之谜(出神入化演奏曲)》《赶不上的未来(不会爱演奏曲》《寒冷的夏天(在水一方演奏曲》《穿越时空爱上你(不会爱演奏曲》在歌曲名上存有细微差别,但对应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以及所属专辑均一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27号公证书载明,同月3日、6日,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在该处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处与互联网连接的办公电脑,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tbeian.gov.cn,查询域名为“kugou.com”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酷狗公司,点击网站首页网址“www.kugou.com”,进入网站“酷狗音乐”,点击页面底部的“工商图标”,显示网络经营者基本信息有“企业名称: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返回“酷狗音乐”首页,依次点击查看“关于酷狗”“招聘信息”,点击“酷狗音乐”首页的“产品中心”,下载软件“酷狗电脑版”并安装,进入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点击“设置”“帮助与意见反馈”“关于酷狗(2015/6/18)”,返回“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依次点击“更多”“VIP中心”“充值”“帮助”“什么是酷狗VIP”“如何查询VIP服务到期时间?”“如何续费酷狗VIP服务?”“充值成功后,服务多长时间内到账?”“如何计算酷狗VIP一个月的周期”“缤纷特权”“VIP加速下载、VIP专属身份表实、客户端去广告、VIP专用客服、演唱会优先抢票、酷狗VIP专属座驾”“特权对比”,并查看相关网页内容,返回“酷狗音乐”客户端首页,点击乐库,在页面上方搜索栏中分别输入“出神入化”“不会爱”“愿意不爱你”“时空之战”“你是我所有的回忆”“在水一方”“呜拉巴哈”“雨在风中”“逆流的爱”“寒冷的夏天”“安静地等待”“我存在”“超能力之谜”“赶不上的未来”“穿越时空爱上你”,依次点击搜索结果中显示的“飞轮海-出神入化-终极一家片头曲”“飞轮海-不会爱-电视剧终极一家片尾曲”“炎亚纶-愿意不爱你-电视剧终极一家插曲”“终极一家-时空之战-出神入化演奏曲”“飞轮海之辰亦儒-你是我所有的回忆终极一家插曲”“汪东城-在水一方-东城卫终极一家”“蓝心湄-呜拉巴哈-终极一家电视原声音乐插曲”“终极一家-雨在风中”“终极一家-在水一方-逆流的爱演奏曲”“终极一家-寒冷的夏天”“终极一家-安静的等待”“终极一家-我存在-不会爱演奏曲”“终极一家-超能力之谜-出神入化演奏曲”“终极一家-赶不上的未来-不会爱演奏曲”“终极一家-穿越时空爱上你-不会爱演奏曲”并下载并保存至本地电脑,并将上述歌曲文件刻录至光盘并附于公证书。经比对,公证下载的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终极一家片头曲”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出神入化”的对应片段的旋律、歌词、演唱一致,上述其它公证下载的歌曲虽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歌名上存在细微差异,但旋律、歌词、演唱分别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上述歌曲一致。酷狗公司未就对比情况提出声纹鉴定申请,但提出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歌曲《出神入化》《不会爱》与关联案件中同名歌曲虽收录在不同专辑中但音源一致,故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属重复起诉。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多封北京网络版权监测中心发送至酷狗科技的《淘宝软件独家音乐作品下线通知函》电子邮件(刻录光盘)及《羊城晚报》2015年6月27日A7版刊登了《剑网行动整肃盗版音乐酷狗侵权引唱片公司众怒警告函》一文的网络打印件,电子邮件中均称酷狗科技的播放平台酷狗为公众提供《华研作品》的在线播放,要求酷狗科技停止侵权行为等,《警告函》中系多家公司向酷狗公司发出警告,酷狗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电子邮件未经公证,《警告函》无法核实刊登发表的主体。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上海市闵行公证处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2015)沪闵证经字第824号公证书,拟证明酷狗公司通过播放涉案歌曲,谋取非法利益,给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证书载明,2015年4月23日,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计算机登陆IE浏览器,进入网站“www.baidu.com”,在百度搜栏中依次搜索“谢振宇:音乐是酷狗不可撼动的主题”“酷狗音乐CEO谢振宇寄语中大毕业生”“10月手机音乐APP:酷狗领跑酷我音乐增量最高”等内容,并点击相应的搜索显示结果。酷狗公司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认为报道的数据均为2014年,而公证数据在2015年,两者没有直接关联性,且平台用户的数量与涉案音频的传播量、下载、播放量均无直接联系。酷狗公司主张涉案专辑权属不清,另提交了《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专辑,该专辑封面载有“台湾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CD原版引进”“&?2007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认为台湾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HIMInternationalMusicLtd.均指向台湾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权属不清的问题,并提交了台湾证券交易所网站截图,该截图显示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的英文全名为“HIMInternationalMusicInc.”,英文简称为“HIMMusic”。酷狗公司认为上述截图未经公证认证程序,故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经庭后上网核实,上述截图内容与网站内容一致。另查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因酷狗公司侵害包括本案所涉歌曲在内的共886首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穗天法知民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禁止酷狗公司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PC端软件传播涉嫌侵权歌曲。酷狗公司称其收到裁定后立即下线全部歌曲。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就(2015)穗天法知民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所涉歌曲一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10-1696号案合并予以审理。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本案的经济损失按每首歌曲10000元计算,合理费用按每案2000元计算,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就合理费用主张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一张6000元、律师费发票三张共计300000元、《专项法律顾问聘用协议》及附件《风险告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可以作为证据;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或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本案中,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音像制品《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标注有“(P)&(C)2007HIM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与酷狗公司提交的同名音像制品相关署名信息一致,故一审法院认定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该音像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附件清单中录音或录像制品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个人用户提供在线播放、下载等权利独占性授予淘宝公司,淘宝公司有权转授权予第三人并采取维权行动,授权期限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该《授权书》已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淘宝公司出具《授权书》,将附件中的音乐作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排他性授予水渡石公司,水渡石公司同时取得了上述附件音乐作品的转授权和维权权利,授权期限为2015年3月6日至2018年2月28日。上述两份《授权书》附件中均包含了涉案音像制品《终极一家电视原声带》的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15首歌曲。故在无相反证明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淘宝公司经授权自2015年3月6日起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中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除硬件终端自有品牌中音乐软件情形)及转授权权利,并有权就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水渡石公司经授权自2015年3月6日起取得了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权的在大陆地区的排他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亦有权对侵犯其录音制作者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酷狗公司的相关抗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交的(2015)京东方内民证字第7427号公证书显示“www.kugou.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酷狗公司,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酷狗公司系该网站及从该网站下载并安装的“酷狗电脑版”软件的经营者。该公证书还显示运行“酷狗电脑版”软件可下载被控侵权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终极一家片头曲”“飞轮海-不会爱-电视剧终极一家片尾曲”“炎亚纶-愿意不爱你-电视剧终极一家插曲”“终极一家-时空之战-出神入化演奏曲”“飞轮海之辰亦儒-你是我所有的回忆终极一家插曲”“汪东城-在水一方-东城卫终极一家”“蓝心湄-呜拉巴哈-终极一家电视原声音乐插曲”“终极一家-雨在风中”“终极一家-在水一方-逆流的爱演奏曲”“终极一家-寒冷的夏天”“终极一家-安静的等待”“终极一家-我存在-不会爱演奏曲”“终极一家-超能力之谜-出神入化演奏曲”“终极一家-赶不上的未来-不会爱演奏曲”“终极一家-穿越时空爱上你-不会爱演奏曲”,经比对上述15首歌曲分别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歌曲的旋律、歌词、演唱基本一致,酷狗公司未就对比情况提出声纹鉴定申请,故一审法院认定上述歌曲内容基本一致。关于酷狗公司重复起诉抗辩,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与关联案件中被控侵权歌曲名称不同,应认定为不同的、互相独立的侵权行为,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权利的不同专辑中同名歌曲音源是否一致并无影响,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故对于酷狗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酷狗公司未经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酷狗音乐”软件中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被控侵权歌曲的下载服务,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被控侵权歌曲并不需要升级VIP即可下载,故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主张酷狗公司通过升级VIP等方式向用户进行收费获取盈利与涉案损失并无关联。鉴于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因酷狗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酷狗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足够证据证实,一审法院注意到酷狗公司的经营规模较大,其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较明显,并综合考虑被控侵权歌曲的类型、知名度、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以及本案为关联案件之一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数额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2日作出如下判决:一、酷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2500元;二、驳回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340元,由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负担2977元,酷狗公司负担363元(酷狗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该费用)。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本案一审案件及(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案件的立案时间均为2015年11月11日,(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案件亦上诉至本院,二审案号为(2017)粤73民终556号。(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案件中的《公证书》记载,在“酷狗音乐”客户端搜索“出神入化”“不会爱”可下载被控侵权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飞轮海-不会爱》。酷狗公司主张上述歌曲虽收录在不同专辑,但只上传了一个音源,本案为重复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双方当事人二审的诉辩意见和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为:一、本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二、一审判赔数额是否适当。关于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该条规定,重复起诉是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也即重复起诉是指后诉,而非前诉。酷狗公司主张本案中被控侵权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终极一家片头曲》《飞轮海-不会爱-电视剧终极一家片尾曲”》与(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25号案件中的歌曲《飞轮海-出神入化》《飞轮海-不会爱》其仅分别上传一个音源,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提起两案诉讼系重复起诉,虽本案与上述案件的立案时间均为同一天,但本案案号在前,亦即立案在前,属前诉,酷狗公司在本案中提出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重复起诉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第二个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根据该条规定,赔偿数额依次应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予以确定。在各方无举证证实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且本案不存在重复诉讼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歌曲的类型、知名度、酷狗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存在关联案件等因素酌情确定酷狗公司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酷狗公司也未能举证证实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过高,故本院予以维持。酷狗公司以自己未获利主张不用赔偿权利人损失的意见缺乏依据;酷狗公司以淘宝公司、水渡石公司请求的维权律师费过高为由,主张按300元/首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亦依据不足,本院均不予采纳。综上所述,酷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63元,由上诉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彩丽审 判 员 莫伟坚审 判 员 庄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王冠燕书 记 员 申春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