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汤飞、洪业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飞,洪业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687号申请执行人:汤飞,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洪业虎,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飞与被执行人洪业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洪业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方献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