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合清与李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合清,李道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864号原告:张合清,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林,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合清与被告李道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合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合清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合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