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谭希、裴越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希,裴越强,张智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希,女,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裴越强,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张智群,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希与被执行人裴越强、张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裴越强所有的赣D×××××号车辆在吉安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查封该车辆,现裴越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裴越强所有的赣D×××××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凌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