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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832汤林俊与姜连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林俊,姜连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2执832号申请执行人汤林俊,男,1982年4月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被执行人姜连珠,男,1959年11月16日生,汉族,金坛人,住常州市金坛区。关于汤林俊申请执行姜连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林俊以被执行人姜连珠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姜连珠所有的苏D×××××车辆一辆,现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姜连珠所有的苏D×××××车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莘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希禹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稿)(2017)苏0482执832号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汤林俊申请执行姜连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姜连珠所有的苏D×××××车辆的查封。附:(2017)苏0482执83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承办人:二〇一七年月日附:执行裁定书壹份。注:此联附卷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苏0482执832号常州市金坛区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汤林俊申请执行姜连珠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被执行人姜连珠所有的苏D×××××车辆的查封。附:(2017)苏0482执832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月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