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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进杰与周德龙、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杰,周德龙,高松,楚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202号原告:梁进杰,男,汉族。被告:周德龙,男,汉族。被告:高松,男,汉族。被告:楚程,男,汉族。原告梁进杰与被告周德龙、高松、楚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