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梁进杰与周德龙、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进杰,周德龙,高松,楚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202号原告:梁进杰,男,汉族。被告:周德龙,男,汉族。被告:高松,男,汉族。被告:楚程,男,汉族。原告梁进杰与被告周德龙、高松、楚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进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曲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