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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谷城县顺安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老河口市黄土地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张某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合作社,张某,付某,任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147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某。被告:某乙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某。被告:张某。被告:付某。被告:任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合作社、张某、付某、任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中,某甲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甲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审判长  柳正权审判员  沈鹏飞审判员  鲁忠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叶晏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