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0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173.24元,向原告退还2148.2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