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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9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350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173.24元,向原告退还2148.24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香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