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曹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曹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235号原告:周某,女,1935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友成,海门市四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某,男,1965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曹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原告未缴纳,本院不再催缴。审判员 杨东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佳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