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临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临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住临猗县牛杜镇。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沈丘县。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临猗县某某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临猗县楚侯乡。法定代表人:路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猗县某某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猗县某某工业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商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裴勇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