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雷与侯剑义、叶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雷,侯剑义,叶程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139号原告:黄云雷,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侯剑义,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被告:叶程灿,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云雷与被告侯剑义、叶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云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云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云雷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南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