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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3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云雷与侯剑义、叶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云雷,侯剑义,叶程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3139号原告:黄云雷,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侯剑义,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头县。被告:叶程灿,男,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黄云雷与被告侯剑义、叶程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云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云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云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黄云雷负担。审 判 长  朱慧呀人民陪审员  刘海宇人民陪审员  南豪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金瑶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