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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民终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胡红斌、张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胡红斌,张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民终2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霞,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红斌,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宏金,男。上诉人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红斌、张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本案进行了不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红斌之间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6)湘0802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0元,退回给上诉人张家界华宇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贺金华审 判 员 钟以祥审 判 员 黄勇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朱 琳书 记 员 付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