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健、赵艳萍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健,赵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刑初421号自诉人XX,女,1989年4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王健,男,1985年1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被告人赵艳萍,女,1987年5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自诉人XX以被告人王健、赵艳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XX与被告人王健、赵艳萍于2017年7月31日达成和解,被告人王健、赵艳萍全部履行了判决书义务。自诉人XX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XX自愿撤回控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XX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玉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泾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