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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2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付克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付克征,郭雪梅,付克莲,路遥亮,王华武,赵金妹,郭雪姣,孙仁凌,孙仁翠,周佑平,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2执353-1号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被执行人付克征。被执行人郭雪梅。被执行人付克莲。被执行人路遥亮。被执行人王华武。被执行人赵金妹。被执行人郭雪姣。被执行人孙仁凌。被执行人孙仁翠。被执行人周佑平。被执行人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仁凌。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支行与被执行人付克征、郭雪梅、付克莲、路遥亮、王华武、赵金妹、郭雪姣、孙仁凌、孙仁翠、周佑平、江西深傲服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标的为本金230万元,利息75599.40元(截止至2015年3月25日)及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合同和借款凭证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已执行0元。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抵押财产业已被其他法院另案查封,处置权正在商移中,而被执行人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共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 刚审判员 周红映审判员 钟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