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川、赵玉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赵玉鹏,冯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川,男,1984年1月30日生,回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赵玉鹏,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冯红艳,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张川与赵玉鹏、冯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冀0403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