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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川、赵玉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川,赵玉鹏,冯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川,男,1984年1月30日生,回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赵玉鹏,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冯红艳,女,1977年12月1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执行张川与赵玉鹏、冯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冀0403执2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然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王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苏江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