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与厦门万金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厦门万金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347号原告: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大埔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1553266388。法定代表人:黄文堞,该农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建、蔡小娟,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万金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凤南农场。法定代表人:陈金满。本院受理原告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与被告厦门万金农牧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国营厦门市凤南农场负担。审 判 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尹志泉代书记员 蒋书砚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