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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李建亮与仉占全、辛朝珲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亮,仉占全,辛朝珲,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1863号原告:李建亮,男,1971年7月23日生,汉族,平山县人,住本村。被告:仉占全,男,1958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被告:辛朝珲,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17号。法定代表人:刘洪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海,该公司十分公司经理。被告: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山县大吾乡西大吾村孟岗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霞,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计春、张园园,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亮与被告仉占全、辛朝珲、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吾生态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亮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建亮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建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建亮负担。审判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