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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5民初4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呼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呼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4487号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海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该公司员工。被告:呼格,现住呼和浩特市。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呼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元(原告已预交),由内蒙古金宏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 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