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81财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范永峰与王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永峰,王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263号申请人:范永峰,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佳兴天城。被申请人:王辉,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区山东高速集团章丘公司。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鲁A722**小型客车一辆,保全金额2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鲁A722**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太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秦方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