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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8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余某福与蔡某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水黎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福,蔡某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8执323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福,男,黎族,住海南省某市某区某村委会。被执行人:蔡某密,男,汉族,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某镇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福与被执行人蔡某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8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蔡某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听证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其 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运 明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