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执1039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国强,许红卫,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秀堂,冯月娥,许士高,郑再林,许可可,倪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1039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50037-X,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路213号。负责人童建荣。被执行人瑞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9067-2,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顺坝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执行人陈国强,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许红卫,女,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浙江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01991-6,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滨康路59号。法定代表人陈拿单。被执行人浙江伟达物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399508-1,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73021部队农副业基地。法定代表人陈国英。被执行人浙江德清瑞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3427-0,住所地湖州市德清县乾元镇乾龙北路45号。法定代表人陈国强。被执行人高秀堂,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冯月娥,女,195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许士高,男,195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郑再林,女,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许可可,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倪程,女,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萧商初字第50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许士高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崇化75幢楼下2-3号,建筑面积82.8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7月18日,竞买人鲁利娟以20150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士高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崇化75幢楼下2-3号,建筑面积82.84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正恒(2017)估字Q11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鲁利娟(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鲁利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鲁利娟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