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华丽、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华丽,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537号申请人:杨华丽,女,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俊,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7号42层A03号。法定代表人:梁青,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余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青,女,1975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泽雄、余宇,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杨华丽与被申请人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华丽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青价值284,293.33元的财产。申请人杨华丽提供案外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华丽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青蒙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梁青价值284,293.33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941.47元由申请人杨华丽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郑继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易华婷书 记 员 王 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