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6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肖大芬与詹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芬,詹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139号原告:肖大芬,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华,重庆市涪陵区李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詹小容,女,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肖大芬与被告詹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肖大芬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大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肖大芬负担。审判员  黄尤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梅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