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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2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玉芳与谢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芳,谢达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480号之一原告:吴玉芳,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达珍,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吴玉芳与被告谢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玉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达珍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诉讼保全费1476元,合计3539元(原告吴玉芳已预交),由原告吴玉芳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