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124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吴玉芳与谢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芳,谢达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2480号之一原告:吴玉芳,女,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虹,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俏,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达珍,女,198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吴玉芳与被告谢达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玉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玉芳申请撤回对被告谢达珍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诉讼保全费1476元,合计3539元(原告吴玉芳已预交),由原告吴玉芳负担。审判员 罗晓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