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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山东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564号申请人: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被申请人: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申请人:山东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某电气有限公司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4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京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霍成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