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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钢执字第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兴仕、徐从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兴仕,徐从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钢执字第577号申请执行人:赵兴仕。被执行人:徐从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3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从安银行存款40375元到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户名: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莱芜钢城支行;账户:24×××42)。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卢生洪××××年××月××日书记员  王风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