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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执14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白儒林与化嘉、孙仲赫、郝文轩、张艳丽人格权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儒林,化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3执14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儒林被执行人化嘉申请执行人白儒林与被执行人化嘉人格权一案,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黑060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化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4621.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良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先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