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行终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董璺馥、光山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璺馥,光山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行终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璺馥,男,汉族,住光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山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杨春历,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定国,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肖怀利,该局治安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董璺馥与被上诉人光山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中,因上诉人董璺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洪宇审判员 阮晓强审判员 胡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佩佩 百度搜索“”